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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程序选定了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让我们共同回顾一下。


序号 案件
1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2 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84号行政判决书〕
3 福州米厂与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74号民事判决书〕
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41号行政判决书〕
5 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与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
6 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与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张晖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8048号民事判决书〕
7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万明政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633号民事判决书〕
8 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农业科学研究所、王腾金、刘振卓、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终95号民事判决书〕
9 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宋俊超、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
10 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东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知)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



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2年7月6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

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遂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

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同时驳回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加多宝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相互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

特有包装装潢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此案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社会舆论高度赞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用法治收获双赢”,凸显“司法智慧”。境内外媒体高度肯定本案

判决对类似案件审判起到的指导作用,认为本案具有重大标杆意义。与此同时,判决释放出“平等保护不同产权”的积极信号,推动行业不断向

前发展,受到社会各界认可。此外,两案的判决结果也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尊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榆林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 
      案情简介 :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制造、使用的设备侵犯其“内煤外热式煤物质分解设备”实


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请求榆林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2015年9月1日,榆林局认定天元公司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西峡公司不服被诉行

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西峡公司诉讼请求。西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峡公司仍

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认为,榆林局和天元公司提出的“西峡公司对于合议组成员不持异议,故程序合法”

的主张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专利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的认定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已经被明确变更的合议组成员又在被诉行政决定

书上署名,实质上等于“审理者未裁决、裁决者未审理”,构成对法定程序的严重违反。原则上,作出被诉行政决定的合议组应由该行政机关具

有专利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即使异地调配执法人员,也应当履行正式、完备的公文手续。本案判决有力规范和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

行政,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是充分贯彻《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的“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

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典型案例,对于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法治建设和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稻花香”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福州米厂为第1298859号“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涉案商标于1998年3月提出申请,于1999年7月28日获准注


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大米。2014年2月18日,福州米厂经过公证程序,在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购买了一袋

由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乔家大院稻花香米”。福州米厂以五常公司生产、销售、大景城分店、新华都公司销售的被诉侵

权产品侵害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五常公司、大景城分店、新华都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二审法院认为,审定公告的原代号为

“稻花香2号”,并非“稻花香”,在涉案商标权已在先注册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证明“稻花香”为法定通用名称。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品种名称之间的关系、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等问题。本案所涉“稻花香2号”是我国大米主要产区黑龙江

五常地区的优良稻米品种,案件审理广受业界关注,处理结果更直接关系到“稻花香2号”这一稻米品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市场秩序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商标法中一些重要法律问题的阐释,如法定通用名称与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品种名称之

间的区别与联系,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较好地平衡了注册商标权人与品种名称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充分保护商标权的前提下,

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马库什权利要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 :第一三共株式会社系名称为“用于治疗或预防高血压症的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以马

库什方式撰写。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等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0年8月

30日,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告知第一三共株式会社,该修改文本不予接受。第一三共

株式会社和万生公司对此无异议。2011年1月14日,第一三共株式会社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或酯”。专

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62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万生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第16266号决

定。万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第16266号决定,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后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原则及创造性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马库什权利要求是化学医药发明专利领域

相对特殊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基于其特有的概括功能,其在该领域中的运用日益广泛。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修改原则及创造性判断标准

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数量众多的化学医药类专利技术方案的申请与授权,一直都受到业界与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

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为概括性而非化合物集合性质的技术方案,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应当以不产生具有新性能和作用的一类或单个化合物

为基本条件,马库什方式撰写的化合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仍应遵循“三步法”。本案对上述重要法律规则的明确和厘清,对化学医药领域专利

申请的撰写与审查具有指导意义。


“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商务印书馆诉称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为侵害了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

且华语出版社使用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

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

合理支出27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利益平衡等复杂问题。本案判决明确指出,商标法对商标独占使用权

利的保护的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附着的商品,给予商务印书馆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并不是给予其出版字典类辞书的专有权,不会造

成辞书行业的垄断。通过给予商标保护的方式,促使商标权利人更好地承担商品质量保障的法定义务和传播知识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促进出版

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茅盾手稿”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茅盾先生于1958年将其用毛笔书写创作的一篇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向杂志社投稿,后手稿原件被张晖持有。2013年

11月13日,张晖委托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多件物品,其中包括涉案手稿。2013年12月30日,经典拍卖公司通过数码相机拍照上传了涉

案手稿的高清数码照片。后因竞买人未付款导致拍卖未成交,涉案手稿原件仍由张晖持有。拍卖结束后,经典拍卖公司仍在互联网上持续展示

涉案手稿,直至2017年6月才将其删除。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系茅盾先生的合法继承人,其认为张晖和经典拍卖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

手稿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经典拍卖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手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经济损失10

万元。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经典拍卖公司向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美术作品拍卖活动中著作权法、物权法、拍卖法三部法律交叉调整地带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判决平衡了物权人

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拍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注意义务。判决指出,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物权分离的情况下,原件所有人依法行使处

分权、收益权、展览权的行为,均受到法律保护,著作权人无权干涉。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物权应以不损害该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为

前提。拍卖公司作为接受物权人委托的拍卖方,除负有物权保护注意义务外,还应负有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注意义务,规范尽职地进行拍卖活动,

审慎避让著作权人的权益。判决明确了不同主体权利的边界,体现了对物权人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平衡保护的司法精神,并按照尽职拍卖人的合理标

准确定拍卖公司的注意义务,充分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导向。


“路虎”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路虎公司的关联公司先后于1996年、2004年和2005年在中国境内申请注册了第808460号“”商标、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第

4309460号“LANDROVER”商标,以上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后转让到路虎公司名下。广州市

奋力食品有限公司在网站、实体店中宣传销售其“路虎维生素饮料”,相关产品、包装盒及网页宣传上使用的被诉标识包括“路虎”、“LANDROV

ER”、“Landrover路虎”及上下排列的“路虎LandRover”等。奋力公司曾于2010年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和第32类“不含酒精的饮料”等商品上

申请注册“路虎LANDROVER”商标,但均未被核准注册。路虎公司以奋力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令奋力公司停止

侵权并向路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开支人民币120万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除体现了在驰名商标保护案件中应秉持的“按需认定”“个案认定”等基本

原则外,其特殊之处在于,除本案被诉侵权标识外,奋力公司还实施了大量涉知名企业与知名人物的商标抢注行为,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

本案裁判在关于赔偿数额确定一节中,全面、详尽论述了确定120万元赔偿数额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彰显了制止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的司法态度。

本案在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良好的裁判导向与示范效果。


                                                             “博Ⅲ优”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博Ⅲ优273获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共有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农业科学研究所、王腾金、刘振卓。博ⅢA亦获植物新品种权,

品种权人为博白农科所。2003年11月2日,博白农科所与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签订《品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博白农科所将“博Ⅱ优

815”、“博Ⅲ优273”的使用权转让给中升公司独家使用开发。2007年11月16日,中升公司与博白农科所签订《协议》约定,博白农科所将博

Ⅲ优9678、博Ⅱ优15的品种使用权转让给中升公司独占使用开发。本协议签订生效后,2003年协议终止执行。2008年1月7日,博白农科所

授权中升公司生产经营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博ⅢA仅用于配组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不得作其他商业用途使用。2011年11月2日,

中升公司分别致函中正公司、博白农科所,决定从2011年11月2日起终止对中正公司生产、经营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及博Ⅱ优815的授权,

有关品种的生产、经营权为中升公司独占所有。中升公司享有博Ⅲ优273的开发权,博白农科所不得再向中正公司提供博Ⅲ优9678、博Ⅲ优27

3及博Ⅱ优815的不育系、恢复系。博白农科所、王腾金、刘振卓、中升公司主张中正公司在2011年11月2日之后仍委托他人生产博Ⅲ优9678、

博Ⅲ优273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中正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80万元。二审法院酌

定中正公司赔偿博白农科所、王腾金、刘振卓、中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

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本案同时涉及以上两种侵权行为的判定,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典型性。此外,植物新品种权在保护期限内有可能间歇性地处于终止状态,这

是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所不具备的特殊性。本案裁判充分考虑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特殊因素,对侵权行为及赔偿数额作出了正确认

定,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规则指引意义。



“反光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 :宋俊超自2006年起在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部分省份的销售及客户拓展工作。反光材料公司与宋俊超先后

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并约定有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反光材料公司对其经营信息制定有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

密措施,同时向宋俊超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保密费用。在睿欣公司经营期间,宋俊超以宋翔名义参与办理睿欣公司工商登记手续的相关工作。

睿欣公司银行往来账目显示,自2011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睿欣公司与反光材料公司的多笔交易客户重合,宋俊超以个人名义从

睿欣公司账户取款多次。反光材料公司遂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宋俊超等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宋俊超、睿欣公司对反光材料公司的

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二审法院认为,宋俊超、睿欣公司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因睿欣公司已变更为睿明特公司,故

侵权责任应由睿明特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典型案例。商业秘密案件因证据复杂、隐蔽,通常审理难度较大。特别是,因员工离职等带来的商业

秘密保护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判决对商业秘密案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措施”“商业价值”以及赔偿责任的确定等重要法律

问题,结合案情进行了细致和全面的阐释,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规则指引意义。此外,本案还着重强调了员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倡导了诚实信用的价值取向。


                                                                        “易查网”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易查网”的经营者。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于东提出开发触屏版小说产品

的方案,易查网将WEB小说网页转码成WAP网页供移动用户阅读。公安机关鉴定人员对从硬盘中下载的798本小说与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同

名小说进行了比对,确定相同字节数占总字节数70%以上的有588本。认定“易查网”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了涉案文字作品。易查公司未经著作权

人许可,通过“易查网”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500余部,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于东作为易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

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处单位罚金,判处于东缓刑及罚金。宣判后,易查公司、于东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转码技术是随着移动阅读逐渐普及产生的一项技术,本案是移动阅读网站不当使用转码技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判决对“转

码”技术实施的特点以及必要限度进行了详细阐释,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出发,厘清了“转码”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较好地展现了在

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坚持技术中立的同时,如何结合技术事实认真厘清有关技术是否超越法律范围、侵犯他人合

法权利的标准。对于以技术为挡箭牌,侵权情节严重,符合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

人民法院处理科技进步带来的新型犯罪行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彰显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力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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