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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申请中的抵触申请,你了解多少?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这里的说明书包含附图,即要以全文内容为准。

        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

       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在日常专利中,我们明确抵触申请不是现有技术,所以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但是对于为什么抵触申请不能评价创造性的原因,我们并没有进入过深入的探究。

       一项发明创造X,在申请日时,如果看不到之前的公开文件Y,却用来评价X的创造性,这不公平,让人没有正确的预期。道理其实这就么简单。

       但既然抵触申请也不属于现有技术,为什么能评价新颖性?

       这个问题需要从专利法原理来思考。抵触申请,要满足什么方面才构成抵触申请?这个概念需要记在心中。抵触申请时相对一个在后申请而言而存在,不能单独存在。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时间方面:在先申请X的公开日晚于在后申请Y的申请日;二是实质性方面:X与Y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有满足这两个方面,X就破坏了Y的新颖性。即X比Y要新颖。

       上述时间方面的意义是:只有当满足时间方面的时候,X就可以用来与Y进行比较,进而判断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了,即X可以评价Y的新颖性了。

      上述实质性方面的意义是:在满足时间方面的前提下,如果还满足两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即可得出结论:X破坏了Y的新颖性。

       经过上述的简单分析,我们大致可以明白为什么抵触申请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了。道理其实特别简单:即专利法的基石--先申请原则所要求的。正由于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所以不能评价创造性问题,如果还不能用来评价新颖性的问题,就会可能出现两个“同样的发明创造”都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这个结果破坏了专利法中的先申请原则。

       因此,正是考虑到先申请原则是不能被破坏和僭越的,只能将抵触申请赋予其现有技术的效力来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即抵触申请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但是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

        为避免发生抵触申请的情况,可以在申请时先向有关部门咨询,更保险的方法是找专业专利代理公司如高沃知识产权代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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