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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天娱”斗“法”,谁更高一筹?

   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天娱公司)因制作《超级女声》等知名娱乐节目而受到公众关注,其享有的第4219296号“天娱传媒”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也因广泛使用而被公众熟知。然而,上海天娱公司发现中视天娱国际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中视天娱公司)在其运营的中视天娱传媒网中突出使用了“中视天娱传媒”及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上海天娱认为该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是一纸诉状将后者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天娱公司起诉中视天娱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中视天娱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即判令中视天娱公司停止侵犯涉案商标权及虚假宣传行为,变更企业名称,赔偿上海天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9.5万元等。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是企业字号侵犯在先商标权的典型案例,法院结合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正确地认定了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存在形形色色的“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企业不仅要注重对商标的注册、运营和保护,也需要注重提升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建立起商标保护的优势,同时应当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和商标。

  使用近似商标标识

  上海天娱公司成立于2004年,代表作包括《超级女声》等一系列知名娱乐节目。上海天娱公司诉称,其拥有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影制作、节目制作、娱乐、演出等服务上,经上海天娱公司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上海天娱公司认为,中视天娱公司在其运营的中视天娱传媒网(下称涉案网站)、搜狐号“中视天娱传媒”(下称涉案搜狐号)中突出使用“中视天娱传媒”及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涉嫌侵犯上海天娱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中视天娱公司在涉案网站及涉案搜狐号的宣传内容存在大量的虚假内容,涉嫌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中视天娱公司擅自将涉案商标中的显著性中文部分“天娱”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工商登记和使用,导致公众混淆,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沟通无果后,上海天娱公司将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视天娱公司停止侵犯涉案注册专商标用权的行为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禁止将“天娱”作为其企业字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等。

  对此,中视天娱公司辩称,其依法享有第32690495号“中视天娱”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中视天娱公司在涉案网站、涉案搜狐号等宣传中突出使用“中视天娱传媒”及企业全称是对其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的字号及企业名称的正当使用,亦为与其合作公司中视天宇公司有更紧密的联系,市场上有多家以“天娱”二字作为企业名称或注册有“天娱”商标的公司,故上述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两审法院均判侵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中视天娱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上海天娱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中视天娱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海淀法院认为,中视天娱公司经营的业务及其使用行为所涉领域包括演艺、娱乐、大型文体活动策划、娱乐节目制作等,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且其使用的标志与涉案商标在文字的字形、字母、图形的构图及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等均构成近似,其突出使用的“中视天娱传媒”亦包含了涉案商标显著性较强的文字部分“天娱传媒”,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上海天娱公司的商标权。

  海淀法院同时指出,该案中,中视天娱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上海天娱公司涉案商标的情况,其仍将涉案商标显著性较强的“天娱”注册为企业字号,足以误导公众,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中视天娱公司将上海天娱公司参与制作的《张杰演唱会》《超级女声》《快乐男声》作为自己的业绩进行宣传,并将大量非签约艺人列为公司旗下艺人,构成虚假宣传。

  综上,海淀法院判决中视天娱公司停止侵犯涉案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天娱”字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上海天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9.5万元。

  中视天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了中视天娱公司的上诉请求。

  加强保护未雨绸缪

  “该案中,中视天娱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在知晓上海天娱公司拥有涉案商标的情况下,仍将涉案商标显著性较强的‘天娱’注册为企业字号,足以误导公众,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法院判决正确地认定了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戎朝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以此达到提升公司知名度、吸引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目的,这种“搭便车”、不正当攀附商标知名度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侵权人提供的服务与权利人提供的服务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攀附权利人已经建立的知名度,为自己赚取不正当的利益。

  戎朝表示,在我国,由于企业名称和商标所涉及的范围不同,登记机关也不同,这就意味着注册商标被他人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或是自身的企业字号被他人抢注为商标都是完全有可能的。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范侵权风险,保护自身的商标和企业字号的权益?

  对此,戎朝建议,首先,企业应当注重对商标的保护,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特别需要避免企业字号被他人抢注为商标。很多企业在成立初期,没有商标注册的意识。虽然在之后的经营中其拥有了足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或企业字号,但由于没有注册为商标,其保护力度和方式极大受到限制,甚至可能会损害企业自身的发展。因此,企业需要注重商标的注册、运营和保护,不仅需要及时注册商标,防止他人恶意抢注,也需要注重提升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建立起商标保护的优势。

  其次,企业应当注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和商标。例如,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企业要严格按照自身注册商标的样式来使用商标,并在注册的类别上使用商标,否则可能会面临侵权的风险。同时,企业也需要注意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和字号,避免将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或者进行不必要的简化和添加,否则可能会面临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风险。(本报记者 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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