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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从专利侵权案看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问题
        专利侵权纠纷案,在中国经济发达地区越来越多,每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成几何倍增的态势。自主研发的技术,企业投入研发费用和耗费的时间,必须申请专利来保护。美中之间的贸易战,都是拿知识产权来说事,尤其是针对专利,历来是美国打压中国经济的筹码,总是说中国专利保护不力,对待美国企业不公正。专利权的保护,是企业打击不正当竞争对手的杀手锏,一旦出现专利侵权,必须采取果断措施,通过调查取证之后,就开启了司法程序。在诉讼前,出了审查专利权是否维持有效的情况下,还要分析侵权人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专利权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进行认真分析,评估胜算有几层把握。

专利证书
        根据专利权记载的内容,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要区别解释。如美国专利发明专利:名称为“一种锻炼装置”的权利要求1是这样描述的:1.一种锻炼装置,包括:一个阻力部件;一个将第一延伸臂和第二延伸臂连接到阻力部件上的绳索,其中该绳索包括一个第一绳股和一个第二绳股;第一延伸臂,包括一个选择性地支撑在阻力部件的附近的第一端,以及一个自由的第二端,绳索的第一绳股经此第二端延伸以由使用者抓握;第二延伸臂,包括一个选择性地支撑在阻力部件的附近的第一端,以及一个自由的第二端,绳索的第一绳股经此第二端延伸以由使用者抓握;以及其中,第一延伸臂远离第二延伸臂延伸,移动第一延伸臂的第二端远离第二延伸臂的第二端以确定第一和第二绳股的相反的延伸空间,并且第一延伸臂的第一端在第一枢转点处枢转地支撑在阻力部件的附近以绕第一轴线转动,第一延伸臂的第一端包括一个滑轮,该滑轮有一个与第一枢转点偏置的转动轴线并且绕一个平行于第一轴线的轴线转动,从而当第一延伸臂选择性地转动时绳索张力不变;并且第二延伸臂的第一端在第二枢转点处枢转地支撑在阻力部件的附近以绕第二轴线转动,第二延伸臂的第一端包括一个滑轮,该滑轮有一个与第二枢转点偏置的转动轴线并且绕一个平行于第二轴线的轴线转动,从而当第二延伸臂选择性地转动时绳索张力不变。而从属权利要求描述的: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锻炼装置,其特征在于,绳索实质上由单根绳索组成。”

        因而,该案在一审和二审中败诉,依据就是从属权利2限定为绳索实质上由单根绳索组成。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可法解释中,尚未对权利要求的区别解释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不同权利要求进行区别解释,将个同的权利要求解释为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在通常情形下是必要和合理的。考虑申请人撰写不同权利要求的目的,尤其是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是为了限定出不同层次的保护范围,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更为明确和立体。因此,通常应当推定不同的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然而,语言文字本身存在一词多义,也可能存在多词同义的情形。加之申请人在撰写技巧、主观认识等方面的偏差,对于同一技术方案,有可能使用不同的技术术语,以不同的表述方式进行限定,从而出现不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机械地进行区别解释,无疑是有悖于客观事实的。本案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中的“一根绳索”与权利要求2中的“单根绳索”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二者仅仅是表述方式不同而已。因此,对于自由位移公司有关根据权利要求的区别解释原则,应当将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解释为“一个或者多个”的理由,不予支持。

       可见,专利在申请时必须要严格把关,独立权利要求1既不要过大,也不要过小,在从属权利2中,如果对限制性的权利不是特别要求,最好不要撰写成范围过小的权利范围,太小的权利范围,很容易绕过去。如上述专利侵权案,在从属权利要求2中将“绳索实质上由单根绳索组成”撰写成“绳索实质上由一根以上绳索组成”,这个案子就会获胜。一根以上,既包含一根,也包含二根、三根,就是多根绳索。

       观点,锦宏知识产权专业人士认为,专利权的恰当保护,才能为以后的专利维权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重视专利申请,更要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把关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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