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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如何利用「结合障碍」进行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

返回列表 来源: IPRdaily中文网 发布日期: 2018.06.28
一、引言

       创造性是发明申请获得专利授权所必要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审查员在专利授权之前均会就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给出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三步法”评述步骤: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以及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对于审查员而言,“三步法”是评述创造性的逻辑链,对于代理人或申请人,当审查员通过“三步法”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缺乏创造性时,为与审查员进行创造性的争辩,同样需要从“三步法”入手斩断审查员原有的逻辑链,且其中最重要与最常见的两种争辩角度为改进动机和结合启示。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主要从“结合障碍”入手,阐述如何利用“结合障碍”去辩驳审查员认定的“结合启示”。

      关于是否存在“结合启示”,《专利审查指南》具有明确的说明: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在是否具有结合启示的评述过程中,审查员会采用多篇对比文件的结合或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进行评述。

二、答复简析

      以具有两篇对比文件D1和D2为例说明,其中D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D2为审查员认为有技术启示的现有技术,审查员认为D2中特征A相当于区别技术特征,并给出了将特征A结合到D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基于《专利审查指南》对于“结合启示”的说明,“结合障碍”主要包括两大类:

      1:D2中特征A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不同,即D2中特征A不能解决D1中的技术问题,D2不存在技术启示;

       2:D2中特征A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相同,但A仍不能与D1进行结合。

       其中,第1种情况为代理人在进行审查意见答辩时较为常见的争辩手段,判断方法也相对简单,本文不再进行论述。第2种情况,代理人或申请人在判断A与区别技术特征作用相同后,往往会从心理上认同审查员的评判,从而使自身评述逻辑无法打破审查员的评述逻辑。但很多情况下,并非两个结构作用相同就一定能够结合,对应第2类结合障碍,还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进行具体论述:


      (1)心理性结合障碍:包括存在技术偏见、技术领域跨度较大等让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D2中的A结合到D1中。

      (2)结构性结合障碍:包括a:D1中无法进行特征A的结构设置,即A与D1在结构上完全不能结合;b:D2中A的作用并非单独的A所能实现,而是需要A结合D2中其他结构才能实现或D2中整体结构才能实现,单独分离A结合到D1中无法解决D1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c:A结合到D1中会对D1中的结构造成较大的改变,这种改变是非显而易见的。

       (3)功能性结合障碍:包括a:D1中明确表示不能采用A这种结构或技术手段,或D1的改进正是基于对A结构或A技术手段的改进,该种情况通常也称为D1存在不能结合的反向技术启示或反向技术教导;b:特征A结合到D1中后,会造成D1中部分结构失去原有功能;c:将特征A结合到D1中产生的附加技术效果(类似于副作用),与D1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矛盾。

       上述分析,仅包含了“结合障碍”中较为常见的几种情况。在利用“结合障碍”进行答复时,可先判断A与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是否相同;如果作用相同,可再判断是否能够想到将A与D1结合;即使能够想到,再进行判断A与D1在结构上是否能够结合;即使结构上能够结合,可进一步判断A与D1的结合会不会造成D1的功能性障碍,从而可层层推进,使自身争辩的逻辑合理充分,环环相扣,即使审查员不认可其中的一环,也可从另外的一环角度对审查员原有的逻辑链进行打破。

       上述分析是基于具有两篇对比文件的分析,但无论具有多篇对比文件或是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分析方法均类似。下面,结合具体案例,具体阐释如何通过“结合障碍”中的“功能性结合障碍”进行审查员认定的具有“结合启示”的评述。

三、案情介绍

      发明专利申请号201310288862.4,专利名称“一种脚轮装配装置、压紧装置及脚轮的安装方法”(以下简称“本申请”)。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以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为证据,认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申请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脚轮装配装置,包括上支撑板和下支撑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支撑板通过往复运动装置可竖直滑动的设置在下支撑板的上部,所述往复运动装置包括固定在所述下支撑板上的导柱,与导柱滑动连接且固定在上支撑板上的导套;所述下支撑板上设置有用于脚轮定位的脚轮定位装置;所述上支撑板上设置有用于与脚轮配合的底壳定位的底壳固定装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灯具压接装配机构,具体公开了装配机构包括可相对滑动的第一滑板和第二滑板,第一滑板和第二滑板上分别设置有第一限位板(相当于上支撑板)和第二限位板,第一限位板通过往复运动装置可竖直滑动的设置在第一滑板(相当于下支撑板)的上部,第二限位板上设置有定位块(对应脚轮定位装置),第一限位板上设置有用于配合的定位凹槽(对应底壳固定装置),往复装置包括固定在第一滑板上的下导柱及与下导柱滑动连接且固定在第一限位板上的下导套。

        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发明构思,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具体的应用和具体结构设置: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脚轮装配装置,下支撑板上设置有脚轮定位装置,该装置还包括用于脚轮定位的脚轮定位装置和底壳固定装置。

        审查员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内容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压装脚轮时,在具体的装置上设置用于脚轮定位的脚轮定位装置和底壳固定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设置,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将对应于脚轮定位装置的定位块设置在第一滑板上。即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四、答复思路

       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且结构上存在一定相似度,主要区别在于整体装置的对应具体应用和具体结构设置时,审查员很容易给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应用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结构的设置的判断,从而认定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此时,若仅仅争辩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可能难以得到审查员的认可。该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结合障碍”争辩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不能结合。

        在进行是否存在结合障碍的分析时,由于审查员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因此,基本上不存在审查员认定的公知常识与区别技术特征作用不同的问题,且在仅存在一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则不存在技术领域相差太大导致的结合障碍,而技术偏见的情况也较为少见。因此,在对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的结合启示进行辩驳时,一般可考虑是否存在结构性结合障碍和功能性结合障碍,两者的具体采用因基于对对比文件1的内容和结构的具体分析的基础上。

        在本申请中,经对对比文件1结构的分析比对,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并不存在结构性结合障碍,即审查员认为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的具体设置在结构上是可实现的。在很多情况下,对比文件1并不会直接明示对比文件1不能采用某种结构或某种技术手段,或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会造成对比文件1的某些功能障碍。此时,需要基于审查员认定的结合后的结构进行合理的分析和推断,改进后的结构是否会造成某些原有功能的失效,是否会与对比文件1原有的设计目的相矛盾。

          在对对比文件1的分析过程中,根据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的描述,对比文件1原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为降低压装装配,提高零件压接装配的效率。为实现该目的,对比文件1设置了可相对水平滑动的第一滑板和第二滑板,使能够在不影响装配和压装的基础上,减小第一限位板和第二限位板之间的高度间隙,从而减小上压组件的运行行程,提高按压装配效率。然而,若根据审查员认定的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将定位块设置在第一滑板上,则为使定位块能正确地安装在第一滑块上且与带装配的结构进行固定定位,防止因第一限位板的遮挡而妨碍灯具在定位块上的安装装配,应抬高第一限位板与第一滑板之间的距离,增加灯具安装定位的空间,从而会导致第一限位板在压装配合时行程的增加。因此,将定位块设置在第一滑板上的做法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问题相互矛盾,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时,不会想到将设置在第二限位板上的定位块设置在第一滑板上。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虽然在结构上具有可行性,但结合后的结构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1原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矛盾,因此,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存在功能性结合障碍,由此打破了审查员认定的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存在结合启示的逻辑链,让创造性论述的说理更容易得到审查员的认可。

五、案例总结

          (1)当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中的特征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同时,可以通过判断多篇对比文件或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存在心理性结合障碍、结构性结合障碍和/或功能性结合障碍进行创造性的争辩;

         (2)在采用结合障碍进行争辩时,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结合障碍的分析,层层设防,形成环环相扣的逻辑链,防止审查员对某一个角度的结合障碍不予认可而造成自身逻辑链断裂。

         (3)在对功能性结合障碍进行判断时,不应仅局限于对比文件中明确表明的不能结合或反向启示,还可以对对比文件中整体发明内容进行逻辑分析,基于审查员认定的改进结构,分析推理该改进结构是否会对对比文件1的原始功能造成影响,尤其是改进后的结构是否会与对比文件1原始的技术方案和所要解决的问题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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