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充电宝领域的专利大战,颇有成熟行业巨头间PK较量的劲头。“来电”诉“街电”案闹得沸沸扬扬,尽管两审终审制赋予了“街电”公司上诉的机会,倘若二审维持原判,则“街电”公司不免凶多吉少,即使二审推翻了原判决,“街电”公司经此一役,恐怕还余惊未定。
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绝非易事,正确运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或可为初创科技企业在短期内筑起知识产权的藩篱提供一定指引。
为了遏制竞争对手,初创科技企业只有掌握了一定的知识产权,才有可能保护自己不被竞争对手打倒,然而,获取什么类型和多少量的知识产权,应当有提前的专利布局,就如规范条款7.1a 所言,“根据知识产权目标,制定知识产权获取的工作计划,明确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知识产权的目标的确定需要“与知识产权方针保持一致”(条款5.3.2b),可见,知识产权方针应该是初创企业最先明确的,是其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维护的起点,而知识产权方针的制定必须“与企业的经营发展相适应”(条款5.2b)。
大多数初创科技企业选择进入的市场产生的原因有二:一种是对现有技术和产品进行优化或改变其部分用途的微创新,另一种则是某种颠覆式“黑科技”出现的结果。前一种原因形成的市场将很快进入红海期,消费者买单往往是出于提供产品的外观或者服务的交易成本更低,这一类型市场进入的门槛相对较低,例如共享充电宝市场。初创科技企业如果打算进入这一类型市场,或可制定如下的方针:在掌握一定数量的基础专利之外,着重于在短时间内掌握尽可能多的知识产权,采用多种知识产权组合的策略,做大自身的知识产权“面”,为随时可能到来的红海期知识产权之争做好准备。后一种原因形成的市场将很长一段时间处于蓝海期,消费者是在为未来的生活习惯付费,这一类型的市场进入门槛较高,5G通信市场则可以看作这一种市场的典型。初创科技企业进入这一类型的市场,最佳的方针当然是尽可能掌握核心技术,最好是能掌握行业的“标准”知识产权,其次是在某一细分技术领域精耕细作,完善布局,做好自身知识产权“点”和“线”的工作。
当方针、目标都已经确定以后,获取知识产权的过程仍需小心,初创型科技企业往往需要大量委托外部公司完成知识产权的获取,那么在这些委外活动中,也需要严格“约定知识产权权属和保密等内容”(条款7.5b)。即使获得了权利,初创科技企业在接下来的经营中仍需如履薄冰,定期监控产品可能涉及他人的知识产权情况以及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的纠纷,制定适宜的对策(条款7.4.1b、7.4.2a)。在分析纠纷的可能性时,还应注意时间和特殊事件对可能性大小的影响,例如,某件影响诉讼走向的关键专利获得授权,或者竞争对手资金链出现问题,这些特殊的时间节点或者事件都有可能触发专利诉讼。而在选择对策时,思路也可以更加开阔,试举一例:甲公司遭遇了乙公司以专利A发起的侵权之诉,此时,甲公司可以只针对A专利进行无效,也可以选择乙公司未涉案的B、C、D专利进行无效,甚至选择乙公司的合作方丙公司发起诉讼,或许能收到奇效。前提是,乙公司对这种方案进行了足够的、适当的评估(条款7.4.2b)。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为企业提供了基于过程方法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型,有助于系统化、规范化管理知识产权,或有助于防范IPO等融资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