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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产权保护法治环境 助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返回列表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日期: 2018.05.18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实现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从而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通知》明确了清理范围、清理职责,强调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通知》要求,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或部分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

产权保护制度亟待理顺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不仅包括物权、债权等有形财产权,也包括知识产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权,表现为对相关财产权利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收益以及处置等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有着激励、约束、资源配置等多重功能。值得说明的是,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有助于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

在我国,产权制度也被视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尽管我国已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但不可否认,一些问题仍旧存在。2016年印发的《意见》指出,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

《意见》认为,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为此,《意见》提出了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等十项具体意见。实际上,这也为《通知》提出相关要求明确了依据和指引。

“保护好各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不断规范产权保护法治环境,有助于提升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经济主体的投资意愿,从而真正激活民间投资。”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王晋斌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民间投资之于投资稳增长而言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管理制度改革的同时,激活民间投资活力正需要从产权保护入手,特别是在新技术机会面前,要平等对待民间投资,实现公平准入。

王晋斌认为,营造公平有序平等的法治环境,确保相关财产权利得到保护,有助于向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市场主体释放更为明确的支持引导信号,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言也可带来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的影响。

重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近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介绍2017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有关情况时提出要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这一提法随即引来各界舆论的广泛肯定和认可,并认为,这是官方释放出新时代国家层面注重保护知识产权,支持创新,保护各相关创新主体权利的信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财产权利又分为有形财产权(如物权、债权等)和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李顺德长期呼吁全社会给予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权更多关注,他认为,这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选择,势在必行。

“法制建设既要保持传统,又要与时俱进。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越来越重要,我们不能无视,必须加以规范。”李顺德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权对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制约、影响日益显现。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有充分理由必须对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权予以高度重视。包括《意见》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对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权的重视程度实际上已经与有形财产权是相提并论、一视同仁的。”

值得说明的是,此次《通知》明确的清理范围包括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在内的全部财产权,其目的,就是要确保产权保护在制度层面得以理顺,创建对所有财产权利的公开、透明、规范的法治保护环境。

《通知》明确,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国务院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予以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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