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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再次起诉InterDigital,刚和解又要开打?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1.10
据媒体报道,全球通信标准专利巨头,美国InterDigital公司1月7日表示,华为在深圳中院发起诉讼,指控其在3G、4G和5G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行为违反公平、合理、非歧视(Frand)原则。InterDigital提交的文件显示,华为在新年假期结束后第一天(1月2日)就提交了起诉状,要求法院确定2019年到2023年间适用于InterDigital无线产品的专利许可费,华为与InterDigital的专利许可协议已于2018年底到期。
InterDigital成立于1972年,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特拉华州的研发公司,是世界上第一个无线通讯网络建立者,但如今这家公司主要从事专利运营。这家只有两百多名研发人员的科技公司,却持有近两万件专利,在3G、4G和5G等无线通信标准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苹果、三星、华为等巨头都要向其交纳大量的专利许可费。
从2009年开始,InterDigital就与华为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进行谈判,要求华为在2009-2016年一次性支付专利许可费约10.5亿美元,这个数字是苹果和三星的很多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2011年7月26日,InterDigital在美国特拉华州起诉华为专利侵权,同时向美国贸易委员(ITC)提起337调查。
2011年12月6日,华为在深圳中院起诉InterDigital,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专利许可行为违反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华为一审胜诉,深圳中院判决InterDigital停止垄断行为,并且赔偿华为2000万元,同时将InterDigital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确定为产品售价的0.019%,这个费率不到InterDigital报价的百分之一,InterDigital要求的许可费率为2%。实际上华为在深圳中院发起的是两起诉讼,一是指控InterDigital垄断,二是要求法院重新确定许可费率,两起诉讼华为都获得胜诉。
2013年3月,InterDigital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东高院。2013年10月,广东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基本上维持了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
关于反垄断的判决:
广东高院认为:InterDigital涉嫌过高定价和搭售行为等垄断行为,对华为公司产生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影响,损害华为公司利益,依法应予制止并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华为公司和InterDigital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华为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InterDigital因侵权行为的实际获利,考虑InterDigital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和损害影响,并考虑华为公司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InterDigital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
关于许可费率的计算:
广东高院认为:从InterDigital公司与苹果公司的专利许可情况看,InterDigital公司许可苹果公司使用其全球范围内的专利,七年共收取许可使用费5600万美元,而苹果公司2007年到2014年的销售收入,根据相关调查公司的调查和保守估算,应为3135亿美元,许可费率仅为0.0187%。华为的许可费率参照这个比率确定为不超过0.019%。按照这个比率,华为需要交纳的许可费降到原来的1%左右。
但是华为在中国赢得了诉讼,在美国还有专利侵权诉讼和337指控,2013年6月,ITC对无线3G设备337调查案做出初裁,裁定华为不侵权。笔者看了下337指控的相关专利,技术内容并不复杂,其中还有一件专利涉及在本地无线网和移动网络之间的网络切换,就是通常在使用手机用移动网络,遇到wifi可以在二者之间切换,这个专利最后被认定为与现有技术类似。2013年1月,InterDigital又在特拉华州对华为发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并且又向ITC提交针对华为的337指控。华为可能觉得这样应诉没有尽头,2013年5月向发改委举报InterDigital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华为等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收取歧视性高价的专利许可费,后来发改委终止了对InterDigital的反垄断调查。InterDigital在2013年1月发起337调查指控和侵权诉讼,分别在2014年6月和2016年9月与华为和解撤诉。
这里面的诉讼实在太乱,总体思路就是InterDigital在美国不断告华为,华为在中国告InterDigital,华为在中国的胜诉更有价值,许可费率大为减少。总之双方到2016年9月份应该言归于好了。
但是对于这样的结果,InterDigital内心明显是不满意的,因为收到许可费远低于期望值。在专利许可中,按照非歧视原则,处境类似的公司给予的许可费率相似。一般情况下,产品的定价越高,全球销售额越大,许可费率相对较低,例如苹果的产品价格较高,许可方认为产品价格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品牌溢价产生的,而其他制造商,技术溢价在产品价值中作用更大,因此许可费率相对较高。法院认为华为与苹果的许可费率应该类似,而InterDigital对此不认同。
对于广东高院的判决,2014年4月,InterDigital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原判决不在执行。这说明华为需要交纳的许可费率又有新的变化。
2019年1月2日,华为再次在深圳中院起诉InterDigital,指控其专利许可行为违反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

难道此前长达8年的纷繁复杂的诉讼又要重新再来一次?


文章来源:世界经理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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