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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防止竞争对手专利授权?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6.19
     随着互联网信息及技术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不断创新,同时还要做到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专利文献作为技术信息最有效的载体,囊括了全球90%以上的最新技术情报。因此,分析和利用专利信息,已成为企业获取竞争情报的重要来源。 

  通过对竞争对手进行专利分析,可以了解本领域的主要竞争对手有哪些,和竞争对手的技术优势、专利战略、技术实力、技术规划策略、市场规划策略和专利处境等方面的信息,为企业制订自己的专利战略提供决策依据,从而增强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目前的专利实践中,为了防止竞争对手的专利对己方构成威胁,通常通过无效程序来挑战竞争对手专利的稳定性。

       此方法的优点是效果显著,如果有效,则可使竞争对手的专利至始无效。而缺点也很显而易见,要在无效程序中使合议组改变之前专利局做出的有利结论,需要提供明显不利于该专利的可专利性的证据和理由,难度大且成本高。在此给大家介绍另一种行之有效且成本经济的防止竞争对手专利授权的方法。
无效程序的益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第4.9节中进一步规定如下: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根据以上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后、授权之前的期间向专利局提交不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的证据和理由,即公众意见,供审查员参考。

      如果公众意见中提到的证据和理由确实不利于该专利申请的专利性,负责审理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考虑,并且很有可能基于此证据和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因为提交公众意见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因此在提交公众意见时不像专利无效等事务一样,无需提供请求人的详细信息。公众意见提出后不会通知该专利申请的权利人,而且即使权利人通过其它途径了解公众意见内容,也无法得知提出公众意见的主体的真实身份,既可以隐藏自己的身份,又可以狙猎竞争对手的专利。


提交时机
      另,提交公众意见不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任何费用,与无效程序相比,没有答复权利人方意见和口审的程序,程序相对简单,因此可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开支。对于公众意见的提交时机,可以在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开始之前提出,也可以在审查员发出通知书之后提出。

       在审查员发出通知书之后提出这种情况,如果发现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件比自己检索到的对比文件更好,该专利申请被授权的可能性较低,也可以选择不提交公众意见。

      反之,如果发现审查员没有检索到很好的对比文件,或者仅指出了形式问题,审查员有可能在形式问题克服后授权,则需要尽快提交公众意见来防止审查员授予该专利申请专利权。关于提交公众意见所需要的证据和理由,可以主要考虑影响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和理由。

      在没有找到影响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合适证据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等理由,迫使对方尽量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便为己方产品争取有利的市场和法律环境。


方法适用
      仅适用于发明专利,而不适用于实用新型。因为实用新型没有实质审查程序,因而公众看到的公开文本就是授权文本,只能通过提出无效来挑战对方的专利性。

     综上,在与竞争对手的专利战中,除了考虑通过提无效来无效对方的授权专利之外,还可以考虑在发明专利申请阶段通过提交公众意见来阻止目标专利申请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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