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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件结案」时需要注意的5个关键事项!

返回列表 来源: IPRDaily 发布日期: 2018.08.08
     在专利申请中,由于申请人主动撤回、主动放弃答复、时效届满等诸多原因,会使得案件直接或者间接趋于终止。作为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而言,如何在恰当的时机做结案处理尤为关键,今天笔者将简单分析下结案的原因以及如何把握结案时间点。

一、结案的分类:

1、 专利权期限届满:

     专利权有效期限为:专利授权后,发明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10年。如果案件上述期限届满,则专利权就终止。自此时起,专利将进入公共领域,可为公众自由使用。

2、 案件中途转代理机构,原代理机构可结案。

3、客户中途放弃申请 (主动撤回申请/放弃答复审查意见/收到驳回决定不提复审请求/收到复审决定维持驳回后不提行政诉讼)。

4、授权后,年费阶段客户未及时缴纳年费,或授权时主动放弃专利权等。

5、无效案件的结案。

二、结案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针对专利权期限届满,可以直接结案。

2、案件中途转代理机构,新旧代理机构都会收到官方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对于旧代理机构而言,此案已没有代理权限,故可以做结案处理。对于新的代理机构而言,转入案件时应该知悉以下信息:(1)从申请阶段至目前阶段的递交至专利局的资料。(2)处理案件过程中在申请人和旧代理机构之间就申请的相关信息和申请文本的实质内容进行沟通的相关通信。(3)如果已经是公布以后的案件,可向申请人核实是否曾经递交过香港/澳门申请。(4)是否有同族申请。

3、客户中途决定放弃:

(1)主动撤回申请,如已经收到专利局同意撤回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则可以做结案处理。
(2)放弃答复审查意见/收到驳回决定不提复审请求/收到复审决定维持驳回,不提行政诉讼等,答复期限届满后会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 《视为撤回通知书》中官方会给予两个月的恢复权利期限,期限届满时则可做结案处理。
(3)如果案件是一案双申的案件,由于同一发明创造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发明申请,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审查员有可能会建议可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从而取得发明专利权。申请人会在答复发明案件审查意见时,同时递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声明。只有在收到了官方同意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手续合格通知书》时,实用新型专利权才算终止,这个时候实用新型案件方可结案。

4、授权后,年费阶段申请人未及时缴纳年费。这类情况有可能是:

(1)申请人确实不再需要此专利故没缴纳年费,则《专利权终止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时,才是真正的终止,这个时候方可结案。
(2)由于年费是申请人自行监控/代理所系统出现故障未能及时监控,此时会在应缴费日期后一个月收到《缴费通知书》,应及时处理,在确认如是(1)的情况,才可届时结案。

授权时:收到官方《办理手续登记通知书》及《授权专利权通知书》后,申请人主动放弃取得专利权。只有当收到官方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并在享有权利恢复的期限届满时,才可结案。

5、无效案件的结案:

无效决定之后,还要看是否存在针对无效决定的行政诉讼,如果行政诉讼还在进行中(包括后续的上诉、再审等)。待到无效决定生效之后,因为专利被宣告无效即表明专利自始无效,因此可以做结案处理。

部分无效不可以结案,因为还有权利要求保留。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曾经有过提分案的意向或有时机提出分案申请,我们在做案件结案时还需要格外注意提醒。

(比如授权前驳回、撤回未生效的案件,比如办登期限届满前,比如收到驳回不论提复审期间,比如收到复审决定不论提行政诉讼期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学习。如有任何需要补充及指正的地方,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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