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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丧失,可以办理恢复吗?



专利申请权是发明创造完成人对于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既包括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也包括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撤回专利申请等权利。

专利权是指专利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专利后,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许可、转让的权利。

很多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或获得专利授权后,由于没有注意监控各类官方的期限,未能及时准确地提交所需文件或缴纳相关费用,从而导致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丧失。

那么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终止后是否可以恢复呢?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问:哪些情形可能会造成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丧失?



常见的造成权利丧失的情形包括:

(1)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申请费(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
(2)对于发明专利,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实质审查费,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
(3)针对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
(4)针对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
(5)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专利权终止的。
(6)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可以办理恢复?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除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问:哪些情形不可以办理恢复?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问:如何办理恢复权利请求的手续?



(1)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2)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3)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问:不同意恢复权利的原因可能是什么?



(1)恢复权利请求是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提出,并且恢复权利请求费是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缴纳;

(2)请求恢复的案件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即属于不可以办理恢复的情形;
(3)当事人期满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
(4)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但恢复权利请求书中所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拒的事由。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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