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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深圳高层次人才的奖励标准是什么?


深圳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杰出贡献,符合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过认定的人才。这些人才包括在国内外的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专业人才,以及深圳市急需紧缺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深圳高层次人才分为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两类。国内高层次人才包括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四个层次;海外高层次人才则分为A类、B类、C类三个层次。

那么,深圳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和发放条件是什么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发放对象

(一)奖励补贴。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经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工作经费。2016年3月23日后经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所在单位可以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补贴标准

(一)奖励补贴。

1.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

奖励补贴按5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按照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计算(任期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不满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

2.奖励补贴应当在每个任期年度期满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其中,首次申请且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12个月的,可在获得高层次人才认定(确认)满3个月后提出。

(二)工作经费。

1.杰出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一人仅限申领1次。

2.工作经费应当在获得杰出人才认定后24个月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杰出人才应当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9个月。

发放条件

(一)奖励补贴。

申请奖励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深圳全职工作。申请人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下同),因政策原因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除外。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

(1)与市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2)非因履行深圳全职工作需要,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3)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深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

(4)在深圳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且未依法纳税的;

(5)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2.申请人及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 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3.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4.申请人属于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的,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5.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奖励补贴:

(1)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 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 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被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

6.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承诺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三者一致,且在申请奖励补贴对应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不存在本通知所列“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以及“不得申报奖励补贴”的各类情形。

(二)工作经费。

用人单位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

2.与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


政策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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