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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不可不知的这些专利申请和专利转让的形势变化

返回列表 来源: 发明与专利 发布日期: 2018.06.02
      按照历年的经验和规律,三、四、五月是专利申请和专利转让的黄金时期,因为职称评定、自主招生、高新企业评定、项目申请等,都需要在年初准备专利,但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在专利层面出现了很多变化,笔者一千多专利从业者的朋友圈经常爆出很多消息,有些消息没有证实,有些消息在朋友圈得到了验证,因为没有相关文件或者公告,大家也感觉被动,对此,笔者结合这段时间的情况,就专利申请和专利转让,对即将过去的5月做一个回顾,不足之处,或者有所欠缺的地方,敬请指出,避免引起误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以供参考。
 
1、专利证书重大改版:
       相信收到新版证书的朋友都知晓了,专利局证书从过去的封面加说明书全文方式,逐渐改版成只有一页纸的模式了。在这个月中,有些同行或者权利人可能收到三种不同的专利证书,一种是以往形式证书,含有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那种,另一种是过渡期使用的,就是只有证书封面和说明书摘要那种,最后这种就是目前收到的只有一页纸的这种证书。当然这种证书上新增加了专利公告号、公开日、申请人地址等信息,也就是说,专利局下发的证书真的只有一页了!不再提供说明书相关资料,如果需要那种,则需要在专利网上去自行下载了,当然,中间服务商一般都会协助提供的(如果需要,笔者也可以帮助下载原文,前提是专利已经公开哦),这是5月份以来证书上反映的一个明显变化,笔者的朋友圈里也出现了很多提示,不在叙述。

2、专利发文、下证书延迟情况:
       因为涉及到专利局部门或者人员调整,也因为一些流程或者方式的改变,在5月份,笔者的朋友圈出现了很多专利发文、下证书延迟的情况,除了即为个别的情况,笔者发现最近专利下证书恢复了正常,那就是专利公告后,也就是在网上能查到相关专利后,大约一周后专利局会下发证书。这一点是稳定后,笔者多次对比后发现的,也就是说,专利在专利维持有权的状态下,不一定能看到证书下发情况,但网上能查询到专利后,证书会很快下发。这一点也是不同于以往的一个较大变化,以往一般是专利网上公开可以查询的时候,证书基本能查到,甚至收到了。目前,是专利先公开,然后印制下发证书,具体没有公告文件,笔者也只是多次观察总结,如果此条有误,请忽略并谅解。 

3、专利转让发明人变更问题:
      目前,针对专利转让中发明人变化,朋友圈多次爆料,很多未提出通知书直指发明人变更问题。除了一些属于可以消除的变更材料错误问题之外,也有一些审查员不允许变更发明人,还有一些就是有争议的发明人变更问题了,对于这些不同方式的发明人变更问题,网上也提供了多种不同说法和救济手段。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1)在原始权利人明显,先变更发明人,然后进行权利人变更;
      2)采用追加发明人方式增加发明人;
       3)制定符合变更发明人要求的设计说明书。
       而结合笔者每天变更和追踪情况,朋友圈中的信息绝大多数针对是发明专利的中的发明人变更转让,目前在实用新型专利中,还没出现。而实用新型中能否会像发明专利那样,要求拿出严格的发明人实质贡献证明,然后才能变更发明人,或者说所有专利不允许变更发明人,目前没有公告文件,也没有通知,我们无从得知。所以,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静观其变,我们能做的就是尽快提交变更,尽早提交变更,变更材料不要出现错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再来探讨改变之法)

4、专利申请的时限和审查授权问题:

      这里所说的主要是针对实用新型专利,因为发明专利一直以来授权率就不高,这里就没有必要讨论了。针对实用新型,过去大家认为,随便写写,实用新型必然授权,因此,对实用新型不屑一顾或者认为价值低。但随着国家多次强调创新,专利管理部门也在强化实用新型的价值,提升实用新型价值,使之能为经济服务,那么,就存在打击低质量申请的实用新型的必要性。正是在大环境下,随着时代发展需要,对实用新型提出了更多更高要求。而实用新型将会提升到什么高度,或者将来走向何方,目前没有公告,但笔者认为,很有可能会向发明靠拢,但灵活性高于发明专利,具体我们拭目以待。

       目前,实用新型的审查期限,从过去的最快2个月、3个月,已经发展6个月能审查发文,就不错了的状况,朋友圈很多同行直接发图,称实用新型审查周期8-14个月,基本上要赶上发明专利了。这种说法具有代表性,因为大家从申请日推算即可。所以,出现了以下审查周期的数据曲线,告诉大家,如果新申请实用新型,几乎就得提前一年准备了,那种年中申请年底用,就有些被动了。至于原因,显然是与当前申请量大有关系,还有就是审查员慢也有关系,那么为什么审查员慢,是因为审查意见明显增多!因此,审查时间越长,审查意见就会越多,授权率显然降低!具体多少,目前没有数据,我们无从统计。结合当前实用新型审查周期和授权率问题,过去那种包授权的方式,值得思考了。

5、低质量专利申请的问题:

       今天笔者在朋友圈中看到了一份貌似内部文件,是关于低质量专利申请问题的,没有标明出处,但笔者似曾相识,因为在2013年、2015年都出现过打击批量、低质量专利申请的情况,且不限于实用新型,对发明专利也出现过类似方式,引导专利申请向良性发展。笔者大致整理了一下,以供参考,避免落入低质量申请情形。

       具有以下特点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确认为低质量申请的可能性较大:(1)非正常申请工作组提供的相关低质量申请线索,以及初步审查中积累的有关发明人、申请人、联系人(黑名单)线索。(2)申请的主题名称为生活领域的常见物品名称。(3)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极其简单或保护范围过大、或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4)说明书中发明内容、具体实施例和权利要求的内容基本相同(三位一体)。(5)说明书附图结构非常简单或不符合制图规范。(6)属于低质量申请相对集中的重点领域,例如IPC分类A、B. F部下面的一些小类。(7)短时间内集中提交的数量较大的批量申请,申请主题相近或撰写方式简单雷同,例如中小学生、医疗器械等方面的批量申请等。    此外,在E系统中已经打有低质量申请标记以及有4、5星级机检推送报告的申请,均属于疑似低质量申请的范畴。

        此外,随着专利审查智能化推行,越来越多的实用新型专利,甚至有发明专利的审查,是由机器检索完成,因此,对于新颖性的审查,特别是实用新型中新颖性审查力度加大,对比文件也增多,应当引起重视。很多同行的审查意见,直接被套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被驳回,这也是对付低质量申请的重要条款,特别是一些框图类申请、模块类申请、含有简单已知电路的生活类申请,以及其他情形的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的低质量申请,直接下了第26条第3款适用性意见。此外,对权利要求为功能性限定以及保护范围过宽的申请,以及是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是否具有实用性,等等,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下审查意见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用新型专利撰写和申请需要避免的。

       在国家大力提倡科技创新,科技强国的大背景下,在中美贸易大战、芯片大战等等背景下,再来看专利这一国家层面的科技创新媒介,很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当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强者的武器的时候,我们回过神来看专利层面的这些情况变化,就会发现,这些都是大势所趋,唯有不断跟随改变,才能更好地迎接未来,已经到来的6月,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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