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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专利含金量」受到了质疑,怎么办?

返回列表 来源: IPRDaily 发布日期: 2018.08.08

     经常有企业/发明人来问,如果我的专利被侵权了,我们该怎么应对?如果专利“含金量”受到了质疑,如何进行证明? 笔者针对上述疑问,认为有效途径之一为“专利权评价报告”。


     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在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方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作为专利权转化、商业推广和交易中证明专利“含金量”的重要依据。下面就让笔者给大家介绍下: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可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专利类型:


    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三、不可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专利:


     1、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 专利

     3、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 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四、请求人资格:


     专利权人(包括共有专利的部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提出。


     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比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授权起诉权的专利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五、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文件要求:


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应当写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发明名称、请求人和/或 专利权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如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则需注明备案号,无需提交文件;

     (2)如请求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3)如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提交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3、委托书: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且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时仍然使用原代理机构,则无需委托书。

     (2)请求人是专利权人,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则应当另行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

     (3)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为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见下图)

如果「专利含金量」受到了质疑,怎么办?


六、关于缴费时限及费用:


    请求人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需缴纳。

    费用名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金额:2400元人民币。

    如在期限内未缴纳或未缴足,则视为未提出请求。


七、关于形式审查:


    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其请求视为未提出。

    2、请求被视为未提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通知请求人。

    3、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转送给指定的部门做出报告。


八、审查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报告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指定的标准表格,作出后由审查员和审核员共同签章,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评价报告专用章”。


九、其他内容:


     1、对于评价报告中,专利内容的审查所涉及的法条根据,审查员检索的要求,笔者不在此篇详述。大家可参考审查指南对应部分3.2专利权评价报告内容及3.3检索的内容及第二部分第七章。


     2、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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