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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怎么一回事儿?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9.20

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竞争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尤其是企业之间最激烈的竞争,而商标作为一种智力劳动成果与无形资产,是一个企业的重要财富与竞争力所在。


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商标有效注册商标量已达1492万件,连续17年位居世界第一。


在知识大爆炸的时代, 商标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如何让自己的商标脱颖而出,贴上“中国驰名商标”的标签,获得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法律支撑与扩张性保护,是一个值得深思与关注的问题。


那么,驰名商标,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01


驰名商标的本质:专有法律概念


驰名商标作为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1883年各成员国家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在《巴黎公约》的第六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条款中明确了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运用。


(2)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的期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请求。本联盟各国可以规定一个期间,在这期间内必须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


(3)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1984年11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决定》。1985年3月19日,我国成为《巴黎公约》的第95个成员国,同时,依据该公约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法律保护的规定,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也成为我国商标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可见,驰名商标本质上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代表的是法律对驰名给予的支持与保护,即充分保护驰名商标及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驰名商标所承载的较高的商誉声望,以及凝聚的购买力与聚消费者能力。


02

驰名商标的申请途径:双轨并行制


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可见,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申请认定实行的是双轨并行制,即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其中,司法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而行政认定指的是以下申请途径:


其一, 通过案件管理程序,即通过当地工商逐级上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


其二, 通过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其三, 通过异议程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


但是,无论是哪一种申请途径,均须以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且其权益受损为前提。因为驰名商标秉持的是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基本原则。


03

驰名商标的法律价值:扩张性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款将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对抗恶意的复制、模仿行为,正式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对中国驰名商标的扩张性保护。 具体如下:


1. 禁止不当注册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权请求撤销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已经注册的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 禁止不当使用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 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4. 禁止适用立案金额限制


驰名商标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而普通注册商标在刑事立案时,则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当然,除了上述的法律价值,驰名商标作为商誉声望的载体,也有着非常强的经济价值。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驰名商标拥有可以超越产品的生命周期,以及较高的将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财富的价值,如驰名商标质押融资、特许连锁经营等。不过,正所谓看起来简单做起来难,驰名商标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持续、辛苦的经营培育与使用推广,这就像是谈一场扩日持久的恋爱,需要付出才能收获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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