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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扩大专利申请过程中修改范围 让高价值专利的梦想照进现实

返回列表 来源: 中国贸易报 发布日期: 2018.06.06
      “高价值专利”“提升专利质量”“培育核心专利”等已经成为业界关注的热词。什么是高价值专利?高价值专利与专利审查有什么关系?在近日举办的2018年强国知识产权论坛——高价值背景下的规则与实践分论坛上,相关专家为我们进行了解读。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轻工机械处副处长马天琪看来,高价值专利应具备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及市场价值,三者缺一不可。“从企业角度看,高价值专利是具有市场价值,能够在市场中使用并带来价值的专利。”华为技术有限公司IPR业务规划与发展部部长温梦斌说。

      而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高质量专利的判断取决于是否能打赢官司,能打赢官司的专利才是高质量专利。相关专家表示,专利局及审查员的审查标准在某种程度上会对高质量专利有间接影响。

      专利的生命周期从发明到评审,从审查到有可能复审,从有可能无效到无效后的行政诉讼、侵权诉讼,再到一审、二审,共需经历一二十关。“要想赢得专利诉讼,企业需要面临很多考验。美国的专利质量比较高,但其专利的胜诉率只有10%,赢得专利诉讼非常困难。”温梦斌说。

      据温梦斌介绍,专利在运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问题,在这种情景下,需要对专利进行多次修改。

      相对于欧美等国家,中国对专利审查中的专利修改规定非常严格,对修改时期和方式都有很多限制。《专利审查指南》显示,如果专利申请主体要主动修改时期,法律条文仅允许在提起实审申请时或实审前3个月申请。相比之下,美国和日本的修改更宽泛,欧洲也规定企业在检索报告和第一次审查前都可以修改。

      在修改专利的方式上,《专利审查指南》有诸多限制。比如不允许主动删除独立权利特征,以此来扩大权利保护的范围等等。相关专家表示,这些限制可能导致专利权人无法做出合理的修改而面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缩小至不合理范围的风险。再加上我国很多申请人撰写专利申请能力不高,这些限制规定不利于保护真正的发明创造,会挫伤国内申请人的创新积极性。

       温梦斌举了一个通信方法专利申请的例子。假设要求保护通信的方法有三个步骤,网络设备A执行步骤a,网络设备B执行步骤b,移动终端C执行步骤c。如果技术特征“移动终端C执行步骤c”由谁来执行对本发明实施不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实际上可以改变该步骤的性质,且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一个由通用计算设备来执行的例子。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将移动终端C改成通用计算设备。

      “如果申请文件的原说明书中记载了网络设备A、网络设备B以及移动终端C,在收到第一次实审通知书之后,申请人提出增加新要求,比如‘网络设备A,用于执行步骤a’,也是不被允许的。”温梦斌说。

      当前,中国的专利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提高。温梦斌指出,扩大我国企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修改范围,有利于规避将来诉讼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机构提供专利代理服务是提高高价值、高质量专利的重要一环,代理人的专业素养、保护范围等,都对专利申请有影响。“而指南中对专利修改规定与当前专利代理环境是不相符的,我国法律应该给予公众更多的修改机会。”温梦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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