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服务热线 18027124727
18620026217

科沃园

科沃园  

e026665d8d6c415591e626dc79c163f7_4

继美国之后,欧盟在WTO起诉中国,下一个来围剿的会是日本吗?

返回列表 来源: 专利分析与布局 发布日期: 2018.06.06
      6月1日,欧盟贸易专员塞西莉亚发表声明,宣布欧盟就不公平的技术转移措施正式向WTO起诉中国。塞西莉亚称:“技术创新与专有技术是我们知识经济的基石,是我们的企业保持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并给欧洲带来无数工作的原因。我们不允许任何国家强迫我们的企业交出这些辛苦研究出来的知识。这是违反我们在WTO达成的国际规则的。如果主要的成员不遵守规则,整个系统就可能坍塌”

       在声明中,欧盟声称中国限制外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向中国转让技术时的自由谈判的权利,指责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违法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尤其指出中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歧视外国企业,对国内与国外企业区别对待。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多边贸易协定,该协议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体制的法律根据,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任何国家或地区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法协调方面,必须遵守TRIPS协议的条款。

      WTO体制下的Trips协议有严格的争端解决机制,任何成员对其他成员不履行协议义务的行为,可以提出磋商请求,如果磋商不解决问题,争端的任意一方可以向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起诉,请求裁决。由于磋商是必须的程序,欧盟首先提出了这次磋商,如果不能在60天内得到满意的结果,欧盟将请求WTO设立专家组裁决。

      在声明中欧盟承认这次起诉与美国在WTO对中国的投诉类似,进一步确认中国违反WTO规则。欧盟贸易专员塞西莉亚对媒体表示,欧盟对中国的起诉不是贸易战,欧盟在WTO也就美国增加钢铝关税起诉美国,欧盟在中美贸易纠纷中不选边站。

      欧盟同时在WTO起诉中美两国,看上去很中立。可仔细分析下欧盟的行为就会有问题,欧盟起诉美国是因为美国对欧盟出口的钢铝产品增加了关税,是对美国主动攻击的反制措施,但中国并没有对欧洲做什么。这就相当于美国向欧盟射了一箭,欧盟拿出了两支箭,一支反击美国,另一支无端射向中国,中国算是躺枪。

      该材料共5页,名称为欧盟要求中国在技术转移上的若干措施的磋商,因为磋商是WTO投诉的必须程序,磋商不成可以起诉请求裁决。

以下是笔者的翻译:
欧盟要求中国在技术转移上的若干措施的磋商

      我方当局指示本人,根据“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第1条和第4条,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2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第64条(TRIPS协定第64条一定程度上对应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第22条),针对中国将外国技术转移到中国的若干措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进行磋商。这些措施对向中国转让技术的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不利影响。
 
      中国通过其国内立法,对技术进口施加了一套不同的规则,包括工业产权、其他知识产权以及未公开的信息(“知识产权”),这些规则适用于中国公司之间发生的技术转移。中国的相关措施的关键在于:

      (一)歧视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二)违反中国加入WTO的义务,限制外国权利人在中国保护特定知识产权的能力。

      中国对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有关向中国转让技术的许可和相关技术合同的基于市场合同条款的自由协商权利加以限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对技术引进的合同施加强制合同条款,歧视并且对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利。除了歧视之外,这些强制合同条款似乎也限制了知识产权所有人向中国进口技术时保护其知识产权的能力。

      此外,在与中国合作伙伴建立合资企业的背景下,中国施加强制性合同条款,歧视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对其不利,并限制其保护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的能力。

     中国实施和管理这些措施的法律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单独或共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第22号执行令,1994年7月1日生效,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根据第15号执行令,2004年7月1日生效,根据第57号执行令,2016年11月7日进一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01年12月10日发布,2002年1月1日生效,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2001年12月30日颁布,2002年1月1日生效(废止《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7号令);

      《知识产权境外转让工作办法(试行)》(2018年3月18日国务院国办发【2018】19号,2018年3月29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7号,1979年7月8日生效)根据第27号执行令,1990年4月4日修订,根据日第48号执行令,2001年3月15修订,根据第51号执行令,2016年9月3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国发[1983] 148号,1983年9月20日生效,(1986)6号,1987年12月21日进一步修订,国发[1987] 110号,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令,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颁布,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7年11月4日通过,2018年1月1日生效);

       《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生效);

      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12月31日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4号令,2010年12月31日通过,2011年2月1日起生效);

       《关于禁止通过滥用知识产权进行消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的规定》,(2015年4月7日通过,2015年8月1日起生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4月7日第74号令,2015);

      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2015年5月8日国务院国发[2015]28号,2015年5月8日发布,2015年5月8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2007年12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7月1日生效);

      《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2006年7月14日;

      2014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问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2002年4月;

      中国实施和管理上述限制的未公开措施;以及任何修改,补充,扩展,替代措施,更新措施,相关措施或实施措施。
 
     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单独实施或者与其他列出的文件共同实施,与TRIPS协定第3条、单独或分别结合TRIPS协定第28.1(a)和(b)条,第28.2条和第39.1条和第39.2条(国民待遇)不一致,因为中国对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特别对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有关向中国转让技术的许可和相关技术合同的基于市场合同条款的自由协商权利加以限制。

      技术的外国转让方受制于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18条至21条的行政负担,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技术进口合同必须告知并由中国政府登记,并提供合同副本。如果合同随后被修改或终止,这些手续也适用。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4条要求进口技术的许可人向被许可人赔偿由于使用转让技术而导致的所有侵权责任。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7条要求对进口技术的任何改进都属于改进方。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通过禁止进口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来限制进口技术合同的条目。特别是,第29(3)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不得包含限制受让方改善供应方提供的技术或限制接受方使用改进技术的条款。

       中国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国内技术交易中不受此类限制。因此,通过相关措施,与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相比,中国没有给予外国知识产权持有人同等优待的待遇,这与TRIPS协定第3条相违背。此外,限制了非中国专利持有人的排他权,与TRIPS协定第28.1(a)和(b)条相反。这也限制了非中国专利持有人通过继承专利转让并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也违反TRIPS协定第28.2条。最后,由于这些限制,中国也不能确保对外国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未公开的信息提供有效保护,这违反了TRIPS协定第39.1和39.2条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合资企业管理条例》),单独或与其他列出的文件共同实施,与TRIPS协定第3条(国民待遇),TRIPS协定第28.1(a)和(b)条、第28.2条、第33条和第39.1条和第39.2条(每个条款单独或与其他条款结合)不一致,因为中国对外国的权利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有关向中国转让技术的许可和相关技术合同的基于市场合同条款的自由协商权利加以限制。例如:

       《合资企业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规定了合资企业的任何技术转移协议的一般审批要求。

      《合资企业管理条例》43条第2款第3节规定,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合资企业管理条例》第43条第2款第4节规定,在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进口方保留继续使用转让技术的权利。
 
      与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相比,中国对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给予较不优待的待遇,这违反了TRIPS协定第3条。对于外国专利所有人,中国违反了TRIPS协定第33条,在该条中规定,专利保护期限应至少为20年,并且限制外国专利权人的排他权,违反TRIPS协定第28.1条(a )和(b)条。此外,中国限制了非中国专利持有人通过继承专利转让并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违反TRIPS协定第28.2条。此外,由于这些限制,中国也不能确保有效保护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未公开信息,违背TRIPS协定第39.1条和第39.2条规定的义务。

       最后,中国应用和管理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向中国转让技术的措施,以诱导将外国技术转让给中国,这违背了中国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0.3(a)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2(A)2段,因为这不是对其法律、条例和其他措施的公正合理的适用和管理。

      中国的这些措施对欧盟向中国的技术(包括知识产权)出口有不利影响,并且无视或损害了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协议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欧盟保留在磋商过程中以及今后任何小组会议程序中提出有关上述事宜的额外措施和主张的权利主张。
 
评论:
        从上述提交的投诉文件来看,欧盟这次向中国射出的箭一点不比美国的弱,几乎涵盖了中国所有关于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措施,直指中国的国际技术转移政策。欧盟相关专家对中国法律政策的熟悉程度让人瞠目结舌,控诉文件列出了近20项法律法规,内容从法律、条例、司法解释、到部门文件,时间从改革开放开始的1979年到2018年3月底。材料还列出每部法律的颁布、修订、生效时间。《知识产权境外转让工作办法(试行)》是2018年3月18才公开的,就已经出现在欧盟6月1号的投诉文件中,效率之高可见一斑。

        欧盟虽然口口声声说不打贸易战,在投诉的文件中重点控诉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是2001年12月10日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更早,是1983年9月20日颁布的。这些法律法规在中国都存在几十年了,为什么选择在这时向WTO起诉?而且起诉的内容与美国高度重叠,甚至更详尽。值得一提的是,早在今年4月份,日本就已经跃跃欲试,想游说欧盟联合美国共同在WTO就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问题起诉中国,如今欧盟已经起诉了,下一个参与围剿的必然是日本。

        美国和欧盟一旦在WTO胜诉,中国几十部关于国际技术转移和许可的法律法规都面临着修改,市场换技术政策将会减少直至全面取消,最核心科技的发展将要更加依靠自主创新。

文章末尾 1640

咨询热线

18027124727
18620026217